【案情简介】
2004年6月左右,昆山某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在杭州选定代理商,决定让该代理商负责公司杭州市场的销售。其已经合作三年的温州代理商(以下简称债务人)对此极为不满,提出公司前任总经理甲某曾授权其为浙江市场的总代理,公司不能在杭州另设立代理商。因甲是利用职权牺牲公司利益以牟取个人利益而被公司开除的,故公司没有理会债务人的要求。2004年8月左右,债务人以公司违反浙江市场总代理协议,另设杭州代理商给其造成大额经济损失为由,拒绝向公司支付合计22万元左右的货款。公司曾派负责销售经理多次与债务人商谈支付货款一事,也曾聘请某律师随同前往索要货款,但不见成效。
【案件难点】
1. 因公司和债务人以往合作关系良好,加上甲在任期间公司管理不尽规范,很多货物没有债务人的签收单据,因此诉讼证据不足;
2. 因甲离任时工作交接手续不清,公司不确定债务人主张其为公司浙江市场总代理是否有书面合同;即使没有,甲与债务人私交甚好,事后补签的可能性很大,而合同签订的时间又难以鉴定;
3. 公司销售经理处理此事时与债务人曾发生冲突,双方关系比较僵化;
4. 债务人与公司所属行业的全国行业协会关系非同一般,如果处理不当对公司业务也有一定影响。
【律师对策】
1. 通过当面协商谈判方式,或者达成和解协议,或者摸清债务人情况;
2. 通过中间关系的债权转让,逐步实现货款回收。
【谈判结果】
1. 通过长达8小时的谈判,债务人放弃近30万的索赔要求,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债务人当即支付10万元货款;
2. 双方保留了不错的合作关系,并就后期市场划分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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