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七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注册资本;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又进一步做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即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即指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表示形式。
与内资企业注册资本只能用人民币表示不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币种应适用《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以下简称《执行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了,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注册资本是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的。这有其历史成因:在改革开放之初,人民币在国际货币市场的流通性差,不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为了更好地在国际市场招商引资,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货币形式放宽了限制;2015年公布的《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及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降低了外商投资准入条件,极大地推动了外商投资的积极性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的发展。鉴于以上市场背景,以及美元的国际货币霸主地位,大多数外商投资企业选择用美元来表示注册资本;当然,也有一部分外商投资企业选择用其本国货币表示注册资本。
那么,外商投资企业在何种情况下适宜选用人民币来表示注册资本,又在哪些情况下适宜选用外币来表示注册资本呢?笔者欲在本文中与读者一同探讨。
《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也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因此,单纯从微观经济角度来看:
1. 在某一外币币种对人民币远期预期升值的情形下,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表示注册资本,在该外币币种对人民币升值后再实际出资缴足认缴资本,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境外股东的实际资本投入;反之同理,在该种外币对人民币预期贬值时就不适合再选用人民币作为注册币种。
2. 如果直接以外币作为注册币种,则汇率变化不会影响到境外股东的实际出资金额。但是这并不代表以外币表示注册资本就不存在风险。中国的经济在进入2000年后保持了高速且稳定的增长,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人民币也渐渐变得强势起来,同时由于汇率改革的实行,人民币对多种外币的汇率在近10多年的时间里基本始终保持上升的趋势。若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作为资本货币,则在某种外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下跌时,将直接导致企业按照注册资本的额度以汇入的外币结汇成人民币后损失惨重,甚至不足以支付预计的生产经营款项。
另外,若使用外币作为注册币种,也会对某些行业的企业产生其他的不便利因素。从法律背景来看,虽然商务部公布的《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及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但银行、电信业务、保险公司这类特殊行业对外商投资企业最低注册资本仍有限制,某些特定行业(如建筑业)规定企业办理行业资质或许可证,也仍因其资质等级认定需要而对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有所要求;而在操作实务中,虽然《执行意见》明确了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外币与人民币或者外币与外币之间的折算,应按发生(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计算,但由于某些行业主管机关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甚了解,实践中常常在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换证时将外商投资企业用外币表示的注册资本按现行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这使得原本符合申请资质或许可证标准的企业,可能因为汇率浮动的原因导致注册资本不能满足法定最低限额,不得不以增资等方式调整注册资本的尴尬情况偶有发生。
综上所述,外商投资企业在注册币种选择上并没有恒定的优劣之选,应根据每家企业所属的行业性质、缴纳出资计划以及当时的预期人民币汇率走向等多重因素综合决定。其实,用某种货币来“表示”注册资本,其中的 “表示”只是指营业执照上的货币表现方式,外商投资企业即使选择以人民币来表示注册资本,实际也是汇入外币并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计算外币额度进行支付,因此在缴款这个环节上并没有什么差别,可以说,外商投资企业对表示注册资本的货币选择是相对比较自由的。但是,由于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注册币种是近几年才出现的一种新现象,目前尚未出台与之对应的相关政策,因此根据工商部门的现行实务操作,只有外商投资企业由外商独资变更为中外合资、进行股份制改革、或以人民币增资时,方可“顺便”将原由外币表示的注册资本转换为由人民币表示;仅申请进行注册资本货币币种变更的,登记部门一般是不予受理的。因而可以说,现阶段在变更注册资本币种时仍存在诸多不便,境外股东投资前应当慎重考虑并选择合适的注册资本币种,以期获取更大的投资利益,也避免给以后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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