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及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64号《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章,近日,包括《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在内的十余部法规进行了修改,另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公司债券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5年12月27日公布的原《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5部法规被废止(被修改或废止的法规详见本简述附录),对上述法规的修改或废止已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次对多部法规的修改或废止,体现出与2013年12月28日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协调一致,涉及公司、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注册资本管理、登记注册制度的全面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原注册资本缴付相关规定亦有较大变更。现就上述多部法规的主要修改内容简述如下:
1.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向认缴登记转变
根据新公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以自己名义出资,并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作自主约定,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定期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类型详见本简述附录),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2.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与新《公司法》及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精神一致,本次公司登记注册相关法规修改中均删除了对公司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的有关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如基金类公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外商投资性公司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要求。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及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因此,除特定行业仍保留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外,现公司、企业法人设立已不再受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3.股权出资与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明晰
新公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股权出资,该等股权应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转让;而公司债权人也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债权转为股权应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同时《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废止,原办法中关于股权出资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实际缴纳及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70%、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70%的规定不再保留。
4.年检制度改革
此次法规修改统一将年度检验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公司及其他类型企业(含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将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股权变动情况、公司经营情况、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人员变动情况等(具体内容有待于国务院相关规定的公布)。
5.工商登记事项及手续变化
根据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及经修改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公司登记事项中不再包括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股东首次出资为非货币财产的,申请登记注册不再要求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公司申请设立及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亦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同时补充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修改后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删除了企业法人登记审批程序中“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相关条款,淡化对提交的登记文件的实质审查。因此,本次登记制度改革简化了工商登记流程,公司设立、变更登记手续更为简便、灵活。
6.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同步修改
修改后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分别删除原“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在5年内缴足”及“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的规定。已废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其补充规定中关于“合营合同约定一次性缴清出资的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约定分期缴付出资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的15%,并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的相关规定亦不再施行。因此,与其他企业一致,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可在章程中自主约定投资总额、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并按章程约定执行。对于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则不再限制该类出资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此外,本次企业登记制度改革将全面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