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吗?如何执行?
来源:原创 | 作者:cnbizlaw | 发布时间: 2015-05-07 | 4537 次浏览 | 分享到: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

但是,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按照前述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在商事案件的执行实务中,各地法院对此规定理解不一,实际操作标准也不同,有的不能执行,有的可以以大换小或者以市区换郊区,即使原则相同,实际操作起来可能执行的结果也可能有差异。此现状对于日常商务活动也造成不少困惑。

令人欣慰的消息是,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05月05日公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对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的情形,在申请执行的债权种类是金钱债权是,满足何种条件可以执行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就是,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应该可以理解为,该规定对各地法院判断唯一住房可否执行提供了明确判断标准,也为如何执行提供了明确统一的操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