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界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范围中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有冲突的业务?
如果我们从产品或服务的供需的角度:
所谓买方业务,就是投资银行从资本市场上购买产品或服务的业务。例如,自营、资产管理、私募股权、私人银行和对冲基金等业务,投资银行从市场上购买证券、股权或其他金融产品,都属于买方业务;
所谓卖方业务,就是投资银行向资本市场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业务。例如,承销、并购和经纪业务,投资银行向客户提供证券、财务顾问、过桥贷款和代理交易等产品和服务,即属于卖方业务。
因此,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有冲突的业务可以理解为不能兼营卖方业务。而针对“投资管理”的狭义卖方业务包括:财务顾问、投资顾问等。
因此,如果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中包含“财务顾问”、“投资顾问”、“投资咨询”等是不能通过登记的。
问:在网上申请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之后,接到拒绝的邮件通知,内容如下:从专业化经营和防范利益冲突角度出发,建议贵机构的经营范围应突出主营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不包含以下业务类型:1.按照问答七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冲突的相关业务;2.兼营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3.兼营其它非相关业务。贵机构如希望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应在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后再提交。
该公司目前的经营范围是:“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创业投资;股权投资;财务顾问;投资兴办实业”,请问应该如何修改经营范围?
答:去掉“投资咨询、财务顾问、投资兴办实业”。
2. 最近北上广深投资公司工商窗口已经暂停变更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名称,如何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如果实在不能变更,出具承诺函(内容包括:1.仅从事创投、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咨询,或2.仅从事二级市场投资管理、投资顾问,或3.仅从事投资于投资工具的FOF。)后重新提交登记申请。
参考信息:
(1)私关于证券投资类的管理人,根据基金业协会在北京上海的宣讲会,证券投资基金类管理人不得兼营“投资咨询”业务,建议证券投资基金类管理人在实际经营中剥离该等业务,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取消该等营业范围,整改完毕后递交《补充法律意见书》;
(2)股权投资类,协会在宣讲会中,说明是要求对“投资咨询”业务进行审慎调查和论证说明。但是有律所接到的反馈是“也必须整改”(那项目公司才设立一个月,没有开始做业务,肯定也不会有投资咨询收入)
(3)“投资咨询”业务的实际经营范围不得触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4)兼营业务有网贷、P2P等,需要提前进行业务剥离,整改完成后再出具《登记法律意见书》。
(5)现在上海的解决方式是,如果想要做此类变更需要提前和工商局进行沟通并安排约谈。
(6)2016年05月13日中基协会长洪磊在“第三届中国机构投资者峰会”上的讲话:“……二是针对工商注册环节无法对名称或经营范围进行修改的现状,在申请机构符合其他登记条件并履行相应承诺程序下准予登记,为企业修改工商登记留足时间,回应行业关切。这些承诺包括:1.仅从事创投、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咨询,或2.仅从事二级市场投资管理、投资顾问,或3.仅从事投资于投资工具的FOF。协会正在与部分地区的金融和工商部门协调完善相关工商注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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