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于2016年07月01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自贸区有关的51项规定做出了调整。
此次调整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对三资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变动及经营期限等事项暂时停止行政审批,均改为备案管理;其二,进一步扩大了外资准入行业的范围,适用于广东、天津、福建、上海自贸区或其中的个别自贸区。
上海自贸区在2013年9月挂牌之际就推出了23项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并于2014年又发布了31项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共有54项开放措施。仔细对比上海自贸区的上述开放措施及国务院本次调整的内容,我们发现,国务院本次调整内容涉及的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与上海自贸区54项开放措施的内容具有部分相同之处,主要内容包括:
一、 扩大外商准入范围
与自贸区外相关规定对比,本次国务院发布的《决定》所扩大的外商准入行业的范围包括:钢铁行业;矿井瓦斯;盐的批发业务;高铁设备研发;船舶运输;加油站建设与经营;航空货运仓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演出经纪机构;新能源汽车的电池等方面,都将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在自贸区内从事。
二、 对三资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变动及经营期限等事项暂时停止行政审批,均改为备案管理
负面清单外的非油气矿产资源领域从事勘探和设立采矿企业改为备案管理等。
三、 放宽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外资股比例
中外合资、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股权比限制放宽;中外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中外方持股比放宽至51%等。
四、 取消外商投资的部分限制
取消对外商投资邮购和一般商品网上销售的限制;暂时停止实施对外商从事粮食收购,粮食、棉花批发,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经营的限制;暂时停止实施外国投资者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的要求;暂时停止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特殊要求等。
但在金融服务和专业服务领域,上海自贸区的开放措施并未被复制推广其他自贸区。也就是说,上海自贸区在金融服务、专业服务等服务业领域继续充当先行探索的角色。特别是在医疗、教育和增值电信等领域,上海自贸区的政策优势仍然明显。具体来说,上海自贸区的政策优势包括:
1. 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银行;
2. 允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开办离岸业务;
3. 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单机、单船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4. 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5. 试点设立外资专业健康医疗保险机构;
6. 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
7. 允许设立股份制外资投资性公司;
8. 探索密切中国律师事务所和外国(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和机制;
9. 外资人才中介机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降低至12.5万美元;
10.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外资方可以拥有不超过70%股权;
11.取消外资演出经纪机构的股比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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