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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投融资项目中合同关键条款分析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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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nbizlaw
|
发布时间:
2017-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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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债权投融资项目,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他贷款人(以下简称“贷款方”)向融资方发放贷款或通过委托银行发放委托贷款的项目。在债权投融资项目中,通常会涉及融资规模、融资期限、融资利率、融资用途、融资担保、融资风控措施、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本律师在接触的各种类型(包含信托贷款、、信托委托贷款、基金子公司委托贷款、有限合伙委托贷款、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款等)的债权投融资项目中,总结了此类项目中的关键条款,并就相关特殊问题如何进行法律风险防范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贷款合同关键法律条款剖析
在贷款合同(借款合同)中,对于一系列的合同关键条款必须做出约定,根据《合同法》第197条的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在债权投融资项目中,本律师提示读者注意以下关键条款:
1、放款前提条件
贷款方对“融资方”的贷款需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即放款的前提条件。放款的前提条件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点:
(1)融资方已通过本次融资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2)贷款方已取得本次融资的担保方的内部决议文件;
(3)贷款方关于本次担保(主要是抵押及质押)的权利限制文件已取得,如他项权证、股权质押书面文件;
(4)贷款主体的监管主体(银监会及证监会)不限制本次融资;
(5)融资方在放款前未发生对本次融资的不利影响。
通常以上放款前提条件需要同时满足,特殊情况下投资方可以放弃其中的某一项限制条件,这样约定是为了给予贷款方主动权。当融资方未满足上述条件时,贷款方不放款不视为其违约。
2、债权投融资项目的贷款用途的限制条款
债权投融资项目的贷款类型分为流动性资金贷款和固定投资项目贷款。律师提示流动性资金贷款仅能用于融资方的企业日常经营,而固定投资项目贷款仅能用于特定项目的开发建设或运营。
在融资方将资金挪作他用的情况下,建议引入贷款人的贷款监督条款,融资方需定期向投资方提交财务报表,并约定融资方未经贷款人同意改变资金用途的条款。
3、债权融资期限及贷款展期条款
在债权投融资项目中,一般情况下,未经贷款方书面同意,贷款不得展期。因为这会影响到资金端投资者的收益。如果双方同意贷款展期的,应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4、债权投融资项目中的利率条款
在利率条款中,需要关注以下核心条款:
1) 计算利率的方式,计算利率的方式分为日利率,月利率和年利率。在年利率模式下,计算每日利息的基数约定为360天还是365天,此条款的约定对于投融资双方的融资成本影响较大;
2)
贷款方是否需要向融资方提供利息的相关发票。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调整的,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是否调整;
3) 在融资方未到期偿还贷款的情况下,是否计算复利。
5、起息日、结息日、付息日条款
起息日通常是在融资方收到贷款方发放的贷款资金时开始计算,这也符合一般常理。结息日通常为每个季度月末的20日或每半年结算一次。
需要注意的是:在信托贷款中,有时信托贷款合同约定信托成立之日为起息日,而信托成立之日有的情况下鉴于融资方放款条件的尚未全部满足,贷款方的实际放款之日要比信托成立之日晚。而在信托贷款项目中融资规模通常较大,而一两天的资金成本也较大。若在起息日及结息日环节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出现偏差,有可能导致企业方的融资成本增加或者投资方的资金闲置。
付息日通常与与结息日约定为同一天。一般情况下首次付息日为信托成立日/资管计划成立日/有限合伙设立日/放款之日后的第一个贷款结息日,最后一次付息日为贷款到期日或贷款强制提前到期日。
6、贷款提前到期条款
在贷款的期限内,通常会出现融资方及担保方发生对贷款方到期清偿的不利情形,比如逾期支付利息、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况,则贷款合同需要设置贷款方启动贷款的加速到期机制的条款。
7、融资方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应付到期金额时还款顺序的条款
一般而言,融资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贷款合同约定的应由融资方承担而由贷款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贷款方实现债权的费用。若融资方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其在贷款合同项下应付贷款方的到期应付款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贷款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的,贷款方有权决定将该款项按照以下顺序清偿:(a)支付依法或依照贷款合同约定应付的费用、违约金、赔偿金;(b)支付应付的罚息;(c)支付应付贷款利息;(d)支付应付的贷款本金。
8、融资方提前还款条款
在投融资项目中,要关注是否给予融资方提前还款的权利的约定,鉴于信托及基金子公司委托贷款项目中,若提前还款,则信托端及资管端的投资人的收益将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所以一般而言,不允许融资方提前还款,但若经过贷款方同意的除外。若融资方未经过贷款方擅自提前还款,则一般在贷款合同中做出如下约定以保障资金端投资人的利益的条款,“不允许融资方提前还款,但若经过贷款方同意的除外。若融资方未经过贷款方擅自提前还款,贷款方除有权要求乙方限期偿还全部贷款本金余额及截至提前偿还日的利息外,还有权收取该贷款本金余额从提前偿还日至约定贷款到期日之间的利息作为违约金。”
9、融资方的承诺条款
在投资方的主动管理类项目中,投资方通常会对融资方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在融资方的承诺条款中,律师要结合法律尽职调查的结果对于融资方已经披露的事实或者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提示或承诺。若融资方违反了承诺条款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贷款方主张的违约责任类型条款
在债权投融资项目中,贷款方通常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1.停止发放贷款;
2. 宣布融资方在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全部提前到期并向其发出提前还款的书面通知。融资方应当在贷款方通知中确定的提前到期日一次性向贷款方偿还全部贷款余额以及截至提前到期日的利息,同时向贷款方支付违约金;
3. 要求融资方对贷款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贷款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4. 行使担保权利;
5. 解除贷款合同。
11、仲裁及诉讼条款
鉴于贷款方和融资方通常会就融资项目签署投资合作协议,律师建议投资合作协议、债权投资文件(贷款合同或委托贷款合同)及担保文件(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及保证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的一致性,以确保在争议实际发生时方便争议的处理与解决,节约救济成本。
二、特殊的贷款方式——委托贷款合同相关问题
在有些不具备直接房贷资格的金融主体作为贷款方进行投资时,需要委托银行进行投资,在此种情况下,委托人能否越过委贷行直接行使相关权利呢?
1、委托人能否越过委贷行直接行使债权?
1)最高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1996年)
关于委托贷款模式下,如何行使债权的问题,最高院曾于1996年发布《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该《批复》,委托人是不能直接以借款人为被告,直接向借款人主张债权的。
2)《合同法》(1999年)
1999年《合同法》发布并开始实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因此,在委托贷款模式,无论是通过三方协议(即信托公司作为委托人、委贷行作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签署《委托贷款协议》)还是通过“背靠背协议”(即信托公司作为委托人、委贷行作为受托人先签署《委托合同》,再由委贷行与借款人签署《贷款合同》),只要在相关文件中披露了委托人且未明确约定贷款合同仅约束委贷行和借款人的,则贷款行为直接约束委托人与借款人,委托人可以直接向借款人主张债权。
鉴于《批复》目前仍然有效,法院是否会以该《批复》为由不受理或驳回委托人直接起诉借款人的案件,我们查询了相关的案例,在最高院审理的“山东启德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鑫海投资有限公司等委托贷款纠纷上诉案”《民事判决书》(2012民二终字第131号)中明确指出,根据后法优先于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委托人直接起诉借款人要求偿还债务,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借款人以《批复》为依据主张委托人不能直接起诉借款人要求偿还债务的,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在借款人未按照贷款合同按期足额偿还贷款的,委托人能越过委贷行直接向借款人主张债权。
2、委托贷款模式下,委托人能否直接向抵押人直接行使抵押权?
在委托贷款模式下,抵押登记一般均登记在银行名下,但银行一般只将委托贷款业务作为通道业务,银行不希望自己在委托贷款项下承担任何义务。在借款人不按照贷款协议按期足额偿还贷款的,银行可能并不会积极主张的去行使抵押权。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能否越过委贷行(抵押权人)直接向借款人主张抵押权。
同样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虽然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为委贷行,但委贷行只是代理人,其权利仍应由委托人来实质享有。在最高院审理的“山东启德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鑫海投资有限公司等委托贷款纠纷上诉案”《民事判决书》(2012民二终字第131号)及辽宁省高院审理的“大连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2辽民二初字第28号)均明确,虽抵押登记权利人为委贷行,但实际的抵押权人应为委托人,委托人对抵押物处分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故此,即使在委托贷款模式下,抵押登记的权利人为委贷行,但在借款人不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委托人有权以实质上的债权人及抵押权人的身份向法院主张行使抵押权。
3、委贷模式下,担保合同的签署主体?
如上所述,委托贷款模式下,委贷行是形式上的债权人,一般涉及到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由抵押人和委贷行(作为抵押权人)签署。但对于不涉及到登记的保证合同,一般建议由保证人和委托人(以实质上的债权人身份)直接签署。
结语
债权投融资项目是投融资项目比较常见的一种方式,对于贷款合同的关键条款的深入分析有助于在纠纷产生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我们还需要关注作为交易端的各项条款与资金端的收益分配相衔接和一致的问题。在金融机构没有直接放贷资格的情况下,需要通过委托贷款银行向融资方发放贷款,且基于委托贷款合同的特殊性,委托人能直接通过委贷行主张债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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