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保底条款效力
来源:中国商务律师 王青山 | 作者:cnbizlaw | 发布时间: 2015-05-27 | 4972 次浏览 | 分享到:

委托理财作为时下热门的投资形式,各种投资公司游走街头,推广五花八门的理财产品,各种宣传中不乏保证本金、固定收益等内容。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计其数,为此今日探讨一下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效力。

1)何为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

委托理财是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保底条款是指委托理财合同中,受托人向委托人保证本金(不损失)或者特定收益的条款。

2)司法实践关于保底条款效力的认定

实践中,除银行以外,作为委托理财受托方中的还有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保底条款也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仅保证本金的特定比例;2、仅保证本金;3、保证本金加利息或固定收益。司法裁判对于约定了委托理财保底条款的合同的定性并不统一,有的认定为委托理财合同,也有的则认定为借款合同(四分之一)。保底条款因受托理财的机构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认定:

当受托方是金融机构时,法院均认定保底条款无效,这跟部分法律法规规定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不得作出保底承诺有关。而当受托方为非金融机构时,对保底条款效力的认定并不统一:认定保底条款无效的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及第七条。理由大多表述为:委托理财活动面向的主要是具有较高风险的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而委托人不承担投资风险的保底条款的约定,违背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亦违背了委托关系中责任承担规则,与民商法的公平原则相悖,故应认定为无效。

同时保底条款无效的,约有一半案例被明确认定为无效借款合同,理由主要包括:非法融资、企业拆借等。

3)委托理财的注意事项

1.      谁投资,谁受益,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委托理财的关键,不能只看重投资的本金及固定受益,而要认真的去研究去考察投资的项目。如果项目本身不可靠,所谓收益也只是画饼充饥。实务中吹得天花烂坠的,往往是带有欺骗性质的。

2.      应当与正规的理财机构合作,比如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具有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应当注意审查所谓理财经理等工作人员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切勿盲听盲从以致所托非人,血本无归。

3.      如果无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那么应签订借款合同。

 

参考法规:

(1)证券法(2014年修正)

第一百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2)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修订) 

第二十一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3)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修订)

第三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4)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5)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五)保证收益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