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疫情期间如何安置员工
1、 疫情期间工资问题
① 在疫情期间,国务院规定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而各地则根据疫情的严重程度不同都延迟了复工期,例如上海就规定不得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那么延迟复工期间(1月31日至2月9日)工资如何发放?
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及上海市人社局发布的《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相关问题,市人社局权威解答》,可以根据劳动者是否提供劳动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Ø 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由于1月31日至2月9日为休息日,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但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Ø 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由于1月31日至2月9日为休息日,企业仍应当照常发放工资。
注:各地对于延迟复工期间(即2月3日起)是否属于休息日的规定均不同,例如北京市属于灵活安排工作期间,不属于休息日,工作的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② 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满后,企业仍无法复工,员工工资应该如何支付?
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人社局发布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的福利假等,在该类假期使用完后仍不能正常复工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工资(最长三十天),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仍无法复工的,支付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其余地区,对于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复工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工资,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仍未复工,应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③ 密切接触者、疑似感染者及感染新冠的患者等被采取隔离措施无法正常提供劳动的人群如何发放工资?
在隔离期间,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不能按照旷工处理。并且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同时亦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隔离期间结束后仍无法恢复进行工作的,企业应参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期。上海市的病假工资为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为标准工资,按照工龄不等,发放标准工资的60%至100%。
④ 企业停工停产导致经营困难,是否可以停止发放工资?
不可停止发放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人社保局相关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仍无法复工的,支付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建议与劳动者协商延期支付,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2、 疫情期间工作问题
① 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出现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的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为抗击疫情需要属于此类特殊情形,用人单位为抗击疫情安排员工加班,劳动者必须服从。
非因上述原因,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
②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构成工伤?
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企业员工感染新冠肺炎,不构成工伤。
③ 用人单位可否因疫情防控安排劳动者延时加班,加班时长是否有限制?
可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可突破加班时长的限制。但应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
④ 若劳动者原本在春节延长假期和延迟复工期间请休了年休假,已请休的年休假是否视为已经享受?
若1月31日和2月1日请休了年休假,应视为未享受,劳动者可以另行申请享受。
若2月3日之后延迟复工期间请休了年休假的,原则上双方应按照原先确认的假期性质和时间履行,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变更。
二、如何在劳动用工方面降低成本
1. 疫情期间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
① 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不能笼统而定,需要根据劳动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关键判断是否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若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② 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上述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提出解除,或双方协商一致的,亦可解除劳动关系。
③ 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应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④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严重的用人单位可否进行经济性裁员?
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但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⑤ 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有法律效力?
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关系解除。
⑥ 企业因疫情而影响生产经营时如何妥善处理劳动合同变更?
涉及员工重大利益的劳动合同变更应遵循协商一致原则。可与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但需要注意签订集体合同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
2. 疫情期间的减免开支问题
① 疫情期间如何通过灵活用工措施降低用工成本?
ü 弹性工时:
在疫情期间,为了减少人员聚集带来的风险,提倡企业灵活安排工作期间,与员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可采用远程办公等形式在家打卡办公。对于工资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或工作量折算支付工资,但需要注意折算后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月支付工资亦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ü 调剂休息日:
企业可依法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平衡目前在岗工作人员和无法正常返岗人员的总体工作时间。
ü 调整薪酬:
企业可与员工协商在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范围内调整薪酬。
② 疫情期间企业是否可以减免及缓交社保?
人社部规定,各省市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上海市规定: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2019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7月1日)。
③ 疫情期间企业可以享受到哪些补贴?(因各地政策不同此处以上海为例)
ü 培训补贴:
根据上海市《关于做好本市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工作的通知》,具备自主培训能力的大企业或缺乏培训能力的中小微企业(专营劳务派遣的企业除外),在受疫情影响停工期间(包括整体停工和部分停工),自主或委托开展的职工线上职业培训,纳入培训补贴范围。企业职工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人员或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
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商务运营的平台企业(电商企业)或新业态企业,在受疫情影响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与其建立劳动关系或未建立劳动关系但通过平台提供服务获取劳动报酬)参加的各类线上职业培训,也纳入培训补贴范围。
补贴标准为企业经备案认可的培训成本的95%,对完成线上培训的职工,原则上每人每个培训项目实际补贴的培训费用最高不超过600元。疫情影响期间,原则上每人可享受不超过3次补贴,在上一个培训项目结束后方可参加下一个培训项目,同一培训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ü 失业保险返还:
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对于中小微企业,将裁员率条件放宽至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于2019年底参加失业保险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20%。
ü 减免企业房屋租金:
中小企业承租本市国有企业的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先免收2月、3月两个月租金;对间接承租的企业,应确保租金减免落到实处,使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受益。
鼓励国有企业在协商情况下通过减免缓交等方式尽可能多让利给中小企业,相关减收影响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认可。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减免租金。
主动为租户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ü 职工医保费率下调:
根据医保基金收支状况,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下,2020年暂将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0.5个百分点。
ü 暂时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和补贴文化事业建设费: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自2020年2月5日起,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暂时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80%,至2022年2月5日前返还。对生活服务业中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视其受疫情影响程度和实际缴纳费额的情况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ü 免除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
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免于缴纳定额税款。
三、结语
自新冠病毒疫情发生后,为了防止疫情传播,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管控措施,无论是企业还是劳动者都在经济上都十分艰难,希望本文能帮助企业通览疫情期间遇到的劳动用工方面的高频问题,避免不必要的潜在风险,合法合规减轻负担。但由于在实务中情况的复杂性,本文不能直接简单套用,而是应作为一般性的分析及解答。建议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与本省市政府的最新政策,结合本文一同判断。盼与大家一起共克时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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